全球第一張合法性工作雇主執照
比利時於2026年正式發出全球第一張「性工作者僱主資格認證」,獲頒對象是那慕爾省(Namur)Gembloux 鎮的一家性俱樂部經營者。這是比利時 2024 年 12 月 1 日上路的《性工作勞動法》之後,首次有業者完成完整審查程序、取得官方認可,可以與性工作者簽訂正式僱傭契約。
這部 2024 年的法律本身已經是世界第一:性工作者可以簽勞動契約,享有病假、產假、退休金、失業給付、勞災保險、年假——和一般受僱勞工幾乎完全相同。法律也明文規定,性工作者有權拒絕特定客人、設定服務條件、隨時中止服務,行使這些權利不構成違約,雇主不得解雇或施以任何不利處分;自願終止合約後,仍可領取失業給付。
從 2024 年法律生效到 2026 年首位雇主出現,中間隔了一年多——主要原因是審核標準極為嚴格。雇主必須通過道德審查(無人口販運、性剝削前科)、提供合於勞動法的工作條件、證明工作場所符合衛生與安全標準。這套高門檻是刻意設計的:比利時希望避免讓「合法化」變成漂白皮條客的工具。
紐西蘭模式 vs 比利時模式
談到性工作除罪化,最常被引用的是 2003 年《紐西蘭娼妓改革法》(Prostitution Reform Act)。但兩種模式設計邏輯不同。
紐西蘭模式走的是「全面除罪化」。性工作不違法、買春不違法、開妓院不違法。性工作者可以選擇自雇、合作、或受僱於業者,享有與一般勞工同等的勞動法保障。國際公衛研究普遍肯定紐西蘭模式:性工作者的健康篩檢率上升、職場安全改善、被剝削比例下降。
比利時模式則更進一步:除了除罪化以外,直接把性工作納入正式勞動法體系,雇主必須通過嚴格審查才能合法僱用。這個設計的優點是給予從業者明確的法律地位、雇主有更高的合規責任;缺點是審核門檻高,初期合法雇主數量會非常少,灰色市場短期內仍會存在。
兩種模式的共通點是:承認性工作是工作。這也是與中國、新加坡、韓國、日本,甚至台灣最大的差別。
台灣的「釋字666號」與比利時的距離
2009 年大法官釋字第666號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2011 年立法院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得設「性交易專區」。15 年過去,台灣連一個合法專區都沒設。比利時的進度,是台灣的至少二十年差距。
更深層的差距在於立法語言。比利時的法律明文寫出性工作者可以「拒絕客人、設定條件、中止服務」這三項基本權利。這代表立法者承認:性工作的核心問題不是「性」,而是「工作」——而工作的核心問題,是勞動者對自己身體與時間的掌控權。
台灣目前的立法討論還停留在「要不要設專區」「要不要允許」的層次,連「性工作者是不是勞動者」這個問題都還沒被嚴肅處理過。當比利時開始討論「Gembloux 這家性俱樂部僱用的合約細節」時,台灣還在爭論「萬華是不是要清掃」。
比利時模式的隱憂
不過比利時模式並非沒有爭議。2026 年下半年,比利時憲法法院預計就《性工作勞動法》的多項條文做出裁決。反對方認為,這部法律可能讓性產業在比利時擴張、吸引人口販運,並質疑勞動法框架是否真能在性產業中有效執行(例如:客人的「拒絕權」如何在實務中落實?)。
支持方則指出,把產業推回地下並無法解決剝削問題,比利時 2024 年以前的「半合法」狀態反而讓黑道更猖狂。憲法法院的判決將決定這套世界首創的制度能否走完整個立法周期。
對台灣的啟示
比利時的經驗給台灣三個重要訊息。
第一,法律承認與實質落地之間有時差。比利時花了一年多才出現第一個合法雇主。台灣即使明天就立法,也別期待立刻能看到合法營業,這是長期工程。
第二,勞動法框架是核心。如果只開放營業登記但不納入勞動法,就是把皮條客合法化,這正是比利時刻意避免的陷阱。
第三,行政審查能力決定成敗。比利時的高門檻仰賴行政機關有能力審查、稽核、處罰。台灣的勞動檢查能量都常被詬病不足,性產業的勞動檢查更是另一個層次的挑戰。
說到底,比利時不是給了性工作者「特權」,而是把這個行業拉回到所有勞動者本來就應該享有的權利。這個邏輯本身,比任何具體條文都更值得台灣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