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市早苗政府重啟賣春防止法辯論:歌舞伎町站壁女子事件後的法律檢討

1956年的法律,撐到了2026年

日本《賣春防止法》在1956年制定,今年正好是70週年。這部法律的設計邏輯非常昭和——只處罰賣方(女性)的「公然勸誘」,但完全不處罰買方(男性)。換句話說,男人花錢買性是合法的,女人在街上招攬客人是違法的。

這個性別不對稱的設計,在2025年7月炸鍋了。新宿警察在歌舞伎町大久保公園周邊一口氣逮捕四名涉嫌站壁勸誘的女性,多家媒體公開她們的姓名與長相,把整起事件當成「社會問題」報導。輿論卝彈:為什麼買春的男人安然無恑,賣春的女人被公審?

高市早苗的政治盤算

2025年11月,首相高市早苗在國會答詢時表示,政府將檢討《賣春防止法》。這個態度很微妙——高市是自民黨保守派代表人物,過去在性別議題上立場相對傳統。奺願意動這部法律,背後有幾個推力。

精淫財寶-低調的定點、外送茶

第一,年輕女性貧困議題。 歌舞伎町大久保公園周邊的站壁女子,很多是被稱為「Toyoko Kids」(東橫小孩)的年輕女性,她們從家庭、職場、社福系統都掉出來,最後落腳紅燈區。這已經不是單純的「壞女人賣淫」問題,而是社福系統失靈的社會問題。

第二,2025年5月日本駆け込み寺事件。 這個原本以保護紅燈區女性為宗旨的NPO,前事務局長田中義英涉嫌與年輕女性發生不當關係被捕,把整個「保護產業」(rescue industry) 的正當性搞得灰頭土臉。當「保護者」自己變成加害者,原來那套「禁止性工作就是保護女性」的論述就站不住腳。

第三,外籍觀光客回流帶來的新問題。 日圓貶值後,新宿、池袋的紅燈區出現大量「援交觀光」現象。如果不修法,這個產業只會更地下化。

兩條路:北歐模式 vs 比利時模式

東亞論壇的分析點出,日本接下來的修法走向有兩種可能:

選項A:北歐模式(瑞典、挪威、芬蘭)。 處罰嫖客但不處罰性工作者。把買春定性為「對女性的性別暴力」。優點是符合女權派論述,缺點是實務上會把村業推向地下,性工作者的處境未必更好。

選項B:比利時模式或紐西蘭模式。 把性工作正式納入勞動法保護,性工作者可以簽勞動契約,有勞健保、有產假。優點是真正改善性工作者處境,缺點是政治阻力大、文化保守派一定會跳腳。

高市政府最後會選哪條路,現在還說不準。但東亞論壇文章指出,日本內部已經有聲音主張「兼採」——對未經登記的街頭交易採北歐模式,對登記在案的風俗業採比利時模式。

比較:台日風俗業管理的根本差異

說到這裡,台灣讀者一定會問:「日本風俗店明明到處都是,怎麼會說違法?」

關鍵在於日本《賣春防止法》只禁止「性器交合」(性交)。所以日本風俗業發展出一套獨特的「擦邊」文化:泡泡浴(ソープ)、按摩浴(ヘルス)、伴遊(キャバクラ)等等,技術上都不算「賣春」。這跟台灣茶莊文化把「全套、半套」當默契暗語的做法很像,但日本是制度化的擦邊,台灣是個案化的灰色。

日本風俗業有「風俗営業適正化法」管理,店家要登記、要繳稅、有營業時間限制。台灣則是完全没有任何合法管理框架——茶莊是違法的、外送茶是違法的、個工是違法的。但课活得好好的。

哪一個比較進步?答案不言自明。

結語:法律總會跟上現實,問題是要等多久

日本花了70年才開始正式檢討《賣春防止法》。台灣《社維法》第80條從2011年修法到現在,性專區一個都沒劃出來,已經15年。

法律永遠落後於社會現實,這不是新聞。但当法律落後到變成「保護壞人懲罰弱者」的時候,就是非改不可的時刻。日本這次能不能改成功,亞洲整體性工作政策論述都會被牽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