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準備動 70 年沒動的法律

2026 年 2 月,《Japan Times》報導日本政府已正式啟動審���,研究修改 1956 年通過、至今幾乎未經實質修訂的《防止賣春法》(売春防止法)。修法核心是補上一個長年被批評的漏洞:現行法只罰「賣方」,不罰「買方」——也就是站街拉客的女性會被逮捕、寫進前科紀錄,而花錢買春的男人卻完全沒事。

這個邏輯的荒謬程度,台灣讀者應該很有共鳴。它就是台灣 2009 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罰娼不罰嫖」翻版。日本準備修的方向,正是台灣當年沒走、現在也還沒走的另一條路:處罰嫖客——亦即國際間俗稱的「北歐模式」(Nordic Model)。

為什麼是現在?

日本動這條法律不是突然心血來潮。觸發點有幾個:

精淫財寶-低調的定點、外送茶

第一,2024 年新宿歌舞伎町「立ちんぼ」事件持續發酵。 大批年輕女性夜晚在街頭拉客,背後牽涉貧困、欠債、地下錢莊與所謂的「pap活(爸活)」交易。媒體連日報導後,社會發現「賣方有罪、買方無事」的不對等正在製造受害者,輿論壓力推動了修法討論。

第二,2025 年「KAMINOエステ」按摩店連鎖案爆發。 警方逮捕運營 26 間違法按摩店、年營業額破 10 億日圓的業者集團;同時也讓警方注意到背後的需求端從未被法律觸碰。

第三,21 家 Soapland(風俗洗浴店)一夜熄燈。 大阪、川崎等地多家老牌風俗業者今年突然因警方掃蕩或業主停業而停止營業,數千名女性瞬間失業。事件凸顯「賣春違法但風俗合法」的法律雙標已無法滾續粉飾太平。

「自由戀愛」的法律縫隙:日本的詭異設計

日本《防止賣春法》定義的「賣春」非常狹義:必須是陰道性交才算。換言之,只要不發生陰道性交,從口交、手交到 SM 等服務,全都不算「賣春」,而是「風俗」,在《風營法》(風俗営業等の規制及び業務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律)下合法經營。

這就是日本獨步全球的法律分裂:蘇活風俗合法、純粹賣春違法、買春無罪。它的結果就是把一群最弱勢的街頭性工作者推到法律最邊緣,讓最有資源的風俗業大老闆全部受到《風營法》的法律保護。

修法後若處罰嫖客,影響的不會是合法風俗業,而是街頭與地下市場的需求端。問題是——許多日本性工作者組織反對處罰嫖客。他們認為「處罰買方」會讓性工作更地下化、更危險,國際特赦組織與聯合國愛滋規劃署都同樣質疑北歐模式對工作者的保護不足。

台灣的鏡像:釋字 666 走過的死胡同

台灣大法官在 2009 年做出釋字 666 號解釋,明確指出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大法官給了立法機關兩年寬限期。

兩年後,立法院的選擇讓性工作者社群至今錯愕:政府既不選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也不選紐西蘭或比利時的除罪化路線(娼嫖皆不罰),而是走了第三條最糟的路——「娼嫖皆罰,但允許各地方政府設置性專區」。結果是:

  • 沒有一個縣市真的設立性專區。 因為「鄰避效應」太強,地方政府寧可違法也不敢碰。
  • 性工作者比釋字前更慘。 以前只罰一邊,現在兩邊都罰,街頭工作者、嫖客都要繳罰金。
  • 產業整體更地下化。 應召、外送茶、個人工作室全部退到網路黑市。

日本這次若真把法律修向「罰嫖不罰娼」,至少還勝過台灣現行版本。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這場辯論的核心已經不只是「該罰誰」,而是「性工作者到底是受害者還是勞工?」——這正是台灣十六年來迴避的根本提問。

黃新聞觀點:罰誰都不如先承認「他們是勞工」

無論是日本即將推動的「罰嫖」、還是台灣現行的「全罰」,本質上都還是把性工作視為「需要被掃除的社會問題」。國際特赦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愛滋規劃署從 2015 年起就一致呼米:完全除罪化(不是合法化)才能有效保障性工作者的健康、安全與人權

日本這次修法是進步,還是換一種方式繼續把性工作者推進陰影?答案要看立法細節。但對台灣來說,更該問的是:當鄰國終於開始正視這個議題、討論修法方向,我們的立法院還要把釋字 666 號躺到什麼時候?


新聞來源: The Japan Times, "Japan mulls revising anti-prostitution law to penalize sex buyers", 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