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終於要動了
2026 年 2 月,日本政府首度正式宣告要修訂已經用了將近 70 年的《賣春防止法》,方向是把「買春客」也納入處罰對象。首相高市早苗在 3 月的國會質詢進一步表態,認為現行法「只罰賣方、不罰買方」的結構已經跟不上國際社會對性剝削的認知。
這是日本繼 1956 年立法以來,最接近結構性修法的一次。
日本現行制度的最大矛盾在於:一邊禁止「賣春」,一邊卻用「風俗營業適正化法」合法化了所謂的「デリヘル」(外送茶)、「ソープランド」(泡泡浴)、「ファッションヘルス」(時尚護膚)等所有不涉及陰道性交的服務。這種「名義上禁止、實質上產業化」的雙軌制,被學者稱為「管制性寬容(regulatory tolerance)」。
結果就是:當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長達半世紀,卻在 2020 年新冠疫情期間,把性產業排除在政府紓困方案之外,理由是「不符合社會善良風俗」。業者大罵「歧視」,上街抗議,也催生了這波修法壓力。
台灣的時光暫停:釋字 666 之後 15 年
回頭看台灣。
2009 年 11 月 6 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 666 號解釋,宣告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違憲,理由是只罰性工作者、不罰嫖客,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大法官給了立法院兩年緩衝期。
然後呢?
立法院在 2011 年修法,在《社維法》新增第 91 條之一,授權地方政府「得經自治條例劃定區域,管理性交易服務」——俗稱「性專區條款」。0 *每次都卡在「誰要當那個敢設紅燈區的首長」這個問題上。
換句話說,釋字 666 號是要解決「歧視性工作者」的違憲狀態,結果修法後實務上變成「大家一起罰、誰都不設專區」,性工作者的處境不但沒改善,反而更難被看見。
日本 vs 台灣:都在「罰嫖」,為什麼台灣走不出來?
有趣的是,日本這次修法方向跟北歐模式(Nordic Model)靠攏——罰買方、不罰賣方、同時提供離場協助。這也是瑞典、挪威、法國、愛爾蘭選的路。
而台灣呢?表面上是「雙罰制」,但因為沒有性專區,實質上就是「全面禁娼」,最接近的是中國模式(全禁且嚴打),而不是日本現在想走的北歐模式。
三個關鍵差異:
第一,日本從來沒有「假裝除罪」這一步。它的《賣春防止法》維持了半世紀的形式禁止,實質開放的是「非陰道性交」那塊,讓產業有空間活下去。台灣則是釋字 666 後做了半套改革,結果兩邊都不是。
第二,日本有強大的產業公會。風俗業在日本是登記有案的合法產業(儘管核心行為是違法的),業者有能力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壓。台灣的性工作者則因為全面地下化,連「我是性工作者」都說不出口,更不用談集體談判。
第三,日本輿論正在轉向。疫情、少子化、外國觀光客湧入帶動的「性觀光」爭議,逼得日本社會不得不直視。台灣目前還沒有足夠的社會事件推動輿論轉向,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長期努力,但主流媒體還是把性工作當成獵奇新聞。
台灣可以從日本修法學到什麼?
- 承認現實:台灣的按摩店、養生館、外送茶、定點茶早就構成一個地下產業鏈,假裝它不存在只會讓剝削空間變大。
- 區分「性剝削」與「性勞動」:日本修法方向是抓「強迫賣淫、未成年、人口販運」這些真正的剝削案件,不是去抓整個產業。台灣則常把「掃黃」當政績,把自願性工作者跟被販運的受害者混為一談。
- 給退場通道:北歐模式的重點不是罰嫖客本身,而是把罰款拿來做性工作者的轉業輔導、心理諮商、住宅補貼。台灣如果要走這條路,配套要先準備好。
結語
日本花了 70 年才願意認真修《賣春防止法》。
台灣花了 15 年,連釋字 666 的配套都還沒做出來。
当鄰國開始討論「怎麼修」的時候,我們還在原地討論「該不該討論」。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本文參考資料:The Japan Times, East Asia Forum, 釋字第 666 號解釋,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