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年的法律漏洞,日本終於要補
日本 1956 年制定的《賣春防止法》,70 年來一直存在一個被批評到不能再批評的漏洞:只罰「賣」,不罰「買」。也就是說,女性從事性交易違法,但男性買春卻無罪。這個被女性主義者罵到狗血淋頭的雙重標準,2026 年終於要動了。
2026 年 3 月,日本法務省召開「賣春對策」首次專家會議,正式討論修法將「買春」入罪。這個動作的政治背景,是首相高市早苗去年 11 月指示法務大臣平口洋研擬修法。國會議員在質詢時直言這條法律「對女性極度不公平」,高市顯然接受了這個論述。
如果這次真的修法通過,日本將從「只罰賣方」的舊式法律,轉向「北歐模式」(也叫 Sex Buyer Law、Nordic Model)——買春有罪、賣春無罪。瑞典 1999 年率先採用,挪威、冰島、法國、加拿大、愛爾蘭陸續跟進。日本如果加入,將是亞洲第一個明確採用北歐模式的主要經濟體。
為什麼日本拖了 70 年才動?因為「灰色產業」太大
這裡有個讀者一定會問的問題:日本不是「風俗產業」(fuzoku)很發達嗎?歌舞伎町、吉原、各種泡泡浴店(soapland)大家都聽過,怎麼會說性交易違法?
答案是「定義」與「灰色地帶」。日本《賣春防止法》定義的「賣春」,特指「對不特定對象提供性交以換取對價」。所以業者只要不提供「性交」,就不算「賣春」。於是日本發展出全球最龐大的「擦邊球產業」:泡泡浴店(理論上是洗澡服務)、援助交際(理論上是約會)、出張按摩(理論上是按摩)。客人都懂、業者都懂、警察也都懂,但法律就是抓不到。
這就是為什麼 2026 年初日本「Marin」連鎖泡泡浴店 21 家一夜倒閉,被報導為「日本性產業重大衝擊」。法律改變的風聲一出,業者就先撤退。整個產業正在重新洗牌。
北歐模式 vs. 紐西蘭模式:兩條路線的世紀對戰
性工作政策全球辯論,可以簡化成兩條路線:
北歐模式(買方有罪):認為性交易本質上是性別不平等,買春的男性是「壓迫者」,賣春的女性是「受害者」。法律應該處罰買方、給賣方退出機制。支持者:瑞典、挪威、法國、加拿大;現在加上日本(可能)。
紐西蘭模式(完全除罪化):認為性工作就是工作,國家應該保障性工作者的勞動權,而不是用「保護受害者」的名義繼續邊緣化他們。支持者:紐西蘭、比利時(更進一步的勞動權版本)、聯合國婦女署、國際特赦組織。
兩派長期互掐。北歐模式被批評「實際上沒減少性交易,只是把產業推到更地下」;紐西蘭模式則被反對者擔心「會擴大產業、增加人口販運」。實證研究兩邊都有,但近年國際趨勢偏向紐西蘭模式(比利時、德國、荷蘭、奧地利都採類似路線)。
日本選擇北歐模式,某種程度反映了高市早苗政府的保守派色彩——傾向「處罰買方、保護女性」的論述,而非「全面除罪、保障勞動」。
台灣:在兩派之間,繼續原地踏步
回頭看台灣。釋字 666 號之前,台灣是「罰娼不罰嫖」(更落後的舊日本模式);釋字 666 號之後,社維法 80 條改成「罰娼罰嫖」——也就是雙罰制,全球罕見。
什麼意思?台灣現在的法律比日本舊法還嚴:賣的人罰、買的人也罰,除非在地方政府劃設的專區內。問題是,沒有任何縣市劃設過專區。於是台灣的實況是:「全境都是罰娼罰嫖區」,警察開單從業者也開單客人。
這個制度有什麼問題?第一,從業者跟客人都被罰,產業繼續存在但更地下。第二,從業者報警求助時,自己也會被告,所以遇到暴力時不敢報。第三,雙罰制讓警政部門有源源不絕的 KPI 業績,但實際上對減少剝削毫無幫助。
更弔詭的是:如果日本 2026 年成功改成北歐模式(只罰買方),日本將比台灣更進步。台灣會變成東亞唯一一個「雙罰制」的主要國家——又落後了一步。
黃新聞觀點
日本要動,台灣要不要看?日本的修法討論至少代表三件事:
第一,法律不是不能動,是政治意志問題。日本拖了 70 年,遇到合適的政府就動了。
第二,性工作政策的全球辯論已經從「該不該合法」,進化到「該怎麼設計才不傷害弱勢」。台灣的公共討論還停留在 20 年前的層次。
第三,亞洲不是「文化上不接受改革」的鐵板一塊。泰國要全面合法、日本要採北歐模式、韓國也在重新審視 2004 年的《性買賣防止法》。台灣再用「亞洲文化保守」當藉口,越來越牽強。
2026 年,看看高市早苗能不能動。也看看台灣什麼時候願意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