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在2025年7月正式認證了該國第一位合法的性工作雇主——獲得認可的是位於那慕爾省 Gembloux 的一家性俱樂部經營者。這是建立在2024年5月通過、同年12月1日生效的勞動法框架之上。在這部被稱為「全球首創」的法律下,比利時的性工作者可以像任何其他受僱者一樣,享有健保、產假、病假等就業福利。當「賣淫」可以是一份有勞動契約、有社會保險的正職工作,性產業治理就進入了一個全新的層次。對還在原地踏步的台灣來說,這個對照幾乎有點刺眼。
比利時做了什麼
這部法律的關鍵,不在於「性交易合法化」這幾個字——比利時早在2022年就已經把性工作除罪化——而在於它進一步把性工作者納入完整的勞動法保障體系。受僱簽約的性工作者,被明文保障四項基本自由:拒絕客人的權利、拒絕或中止任何性行為的權利、自行界定每次服務條件的權利,以及隨時改變這些條件的權利。工作者可以無預警終止僱傭關係,而且仍保有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
換句話說,比利時不只是「不抓了」,而是把性工作者放進和其他勞工相同的權利框架裡。這四項自由特別重要,因為它直接回應了性產業中最核心的權力不對等問題:在地下市場,工作者往往無法拒絕客人、無法喊停、無法議價;而在比利時的新法下,這些都成了不可剝奪的法定權利。雇主若違反,就是違法。
同時,比利時並沒有放任不管。2024年12月,該國也通過了反性剝削的相關立法,人權觀察(HRW)形容為歷史性的一步。今年三月警方就破獲一個剝削約30名中國女性的網絡——這說明合法化與打擊剝削並非對立,反而能讓國家把資源集中在真正的犯罪(販運、剝削)而非懲罰自願從業者。比利時憲法法院預計在2026年底前對這部法律的合憲性挑戰作出裁決,因此這仍是一場進行中的實驗。
從荷蘭模式到比利時模式
歐洲在性產業治理上長期是各種模式的實驗場。荷蘭2000年起允許性工作合法化、設立合法妓院並課稅,是「合法化、管理化」的代表;德國2002年、2017年陸續立法,走的也是登記管理的路線。這些模式被統稱為「合法化模式」,核心是承認產業、納管課稅,但常被批評行政門檻太高,反而把弱勢從業者擠回地下。
比利時模式可以看作這條路線的升級版:它不只承認產業,更把焦點放在「勞動權」本身——不是把性工作者當成被管理、被課稅的對象,而是當成擁有完整勞動權利的勞工。這是一個重要的觀念轉移:從「國家如何管你」轉向「國家如何保護你」。
對照之下,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走的是完全相反的方向,把客人入罪、希望縮減市場。歐洲內部這種模式分歧,本身就說明性產業治理沒有標準答案,每個社會都在自己的價值光譜上找平衡點。
台灣差了幾步?
把台灣放進這張地圖,位置相當尷尬。比利時在談「性工作者的產假病假怎麼給」,台灣還在問「性專區到底設不設得起來」。
台灣2009年釋字666號其實是亞洲相當早觸及性交易管制合憲性的憲法判斷,起步並不算晚。但我們在2011年修法後選擇了「地方得設性專區」這條看似尊重地方、實則無人敢碰的路,結果就是15年掛零。我們連比利時的第一步——「除罪化」——都還沒真正跨過,更別說第二步的「納入勞動權」。
比利時模式給台灣最重要的啟示有兩個。其一,合法化與打擊剝削可以並行,甚至相輔相成;把自願性工作除罪,國家才能把刑事資源集中對付真正的人口販運。其二,治理性產業的終極問題不是「道德上接不接受」,而是「要不要保護其中最弱勢的人」。當比利時的性工作者擁有了「隨時喊停」的法定權利,台灣地下市場裡那些連報警都不敢的工作者,連這個權利的影子都摸不到。
不是每個社會都得照抄,但都得回答
當然,比利時模式未必適合直接移植台灣,社會文化、產業結構、政治可行性都不同,而且這部法律本身還面臨合憲性挑戰、實施成效有待驗證。但比利時逼台灣面對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當別人已經在辯論「給性工作者哪些福利」,我們卻連「承認他們是勞工」都做不到,這中間的距離,丈量的其實是一個社會願不願意誠實面對自己的勇氣。
性專區空轉15年不是技術問題,是政治意願問題。比利時用一紙勞動契約證明了:只要願意,性產業是可以被攤開、被規範、被保護的。剩下的,只是台灣要不要踏出那一步。
(本文為觀點評論,涉及之外國法制請以當地官方資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