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把「反歧視」也寫進去了
紐西蘭2003年除罪化,23年後,澳洲兩州把這套制度再升級一層。
2026年3月最新報導顯示,澳洲維多利亞州(Victoria)、昆士蘭州(Queensland)已經跟進紐西蘭模式,完成性工作除罪化立法,並且新增一個關鍵條款:反歧視保護。具體規定:
- 租屋:房東不能因為租客是性工作者而拒租或趕出
- 就業:雇主不能因為應徵者的性工作經歷而拒絕錄用
- 金融:銀行不能以性工作者身分為由拒絕房貸、信貸、開戶
- 教育:學校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入學或剝奪獎學金
澳洲第一個除罪化的州是新南威爾斯(NSW),時間是1995年——比紐西蘭還早8年。但紐西蘭2003年完成時,因為是全國性立法、加上明確的人權論述,所以全球都記得「紐西蘭模式」,忘了澳洲其實是先行者。
為什麼需要「反歧視條款」?
除罪化≠社會接受。這是紐西蘭23年的教訓。
紐西蘭雖然在法律上承認性工作合法,但現實中性工作者依然面臨:
- 房東一得知租客是性工作者就漲租或趕人
- 銀行拒絕貸款、拒絕開戶
- 小孩的學校被同學家長排擠
- 跳槽到其他行業時,過去的經歷變成污點
這跟同志出櫃的困境很像:法律上無罪,社會上有罪。 除罪化只是第一步,除污名化是另一場戰爭。
澳洲這次把反歧視寫進法律,等於補強了紐西蘭模式最後一塊短板。這也是全球性工作者權益運動最進步的一版。
台灣的反歧視真空
台灣呢?我們連第一步都沒走。
2009年釋字666號後的台灣:
- 性工作者沒有合法身分 → 不能報勞健保
- 沒有合法場所 → 全部在灰色地帶工作
- 沒有勞動契約保障 → 媽媽桑抽成多少算多少
- 被客人打、被仲介剝削 → 報警等於自首
- 離開性產業想轉職 → 履歷無法解釋空窗期
如果台灣哪天真的修法,第一步應該是除罪化,第二步才是反歧視。但我們連第一步都還沒踏出去。
紐西蘭模式的「四層保護」
讓我們把紐西蘭+澳洲這套升級版的保護機制列清楚:
- 除罪化:買春賣春皆合法(2003年紐西蘭、1995年NSW、2022年維州、2024年昆州)
- 勞動權:性工作者可以簽勞動契約、有勞保健保、能告雇主
- 場所合法:個人工作室、小型brothel、街頭工作都合法(有分級管制)
- 反歧視:租房、工作、金融、教育不得歧視(2026年維州、昆州新增)
四層缺一不可。只做第一層(只除罪)→ 性工作者依然被污名。 只做第三層(只合法化場所,如德國)→ 沒登記的地下工作者更危險。
台灣想走這條路,最大阻力是什麼?
不是法律技術問題,是政治意志問題。
台灣立法院要通過一個類似的法案,需要的是:
- 執政黨敢背書(風險:保守選民流失)
- 在野黨不拿來當攻擊武器(風險:直接用「支持色情」標籤化)
- 媽祖、基督教、各宗教團體不阻擋(風險:宗教遊說極強)
- 主流女性主義團體不內戰(風險:廢除派vs紐西蘭派已經鬥20年)
澳洲能做到,是因為他們有工黨(Labor)+ 綠黨(Greens)+ 性工作者聯盟的長期合作,加上地方州有獨立立法權(各州自行決定)。
台灣的問題是:沒有地方試點機制。2011年修法雖然允許縣市設性專區,但沒有任何縣市長敢當第一個。如果台灣要複製澳洲模式,至少需要一個願意背負罵名的縣市長。
給台灣的話
澳洲告訴我們:紐西蘭模式不是終點,反歧視才是終點。
台灣現在的狀態就像是連起跑槍都還沒響。我們還在為「性專區要不要設」吵架,人家已經在為「性工作者租不到房子怎麼辦」立法。
這就是差距。17年、23年、30年的差距。
而在這段時間裡,有多少台灣的性工作者在沒有保護的黑市裡,被剝削、被暴力、被羞辱、被忽視?
她們不需要我們同情,她們需要我們閉嘴,然後把該有的法律保障給她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