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鎮業者,做了全球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2026年,比利時 Gembloux 附近的一家性俱樂部營業者,獲得比利時聯邦勞動部門核發的「性工作雇主資格」——這是全球史上第一張。也就是說,這位業者從此可以用一份和便利商店、餐廳、清潔公司一樣的「標準勞動契約」,正式僱用性工作者。
這代表什麼?代表這家俱樂部裡的性工作者,不是「黑工」、不是「個體戶」、不是「靠行」,而是有正式雇主的員工。她們有勞健保、有產假、有病假、有年資、有退休金、有失業救濟金。被恩客傷害可以申請職災、懷孕可以請產假、生病可以請病假,和台灣7-11的店員享有的權利完全一樣。
這是2024年12月比利時通過的《性工作勞動法》正式落地的第一個案例。從立法到實作,比利時只花了一年多。
不是讓你「賣」,是讓你「有勞動權」
很多人對性工作合法化的理解是「政府給性產業背書、鼓勵賣淫」。但比利時模式的核心邏輯,根本不是「鼓勵」或「不鼓勵」,而是承認這個產業已經存在,且從業者應該享有勞動法保障。
比利時這部法律有幾個關鍵設計,值得台灣參考:
第一,性工作者隨時有權拒絕特定客人、拒絕特定行為,且不會因此被解雇、被扣薪、被罰款。雇主必須在契約上白紙黑字寫明這一點。
第二,性工作者可以隨時終止合約,不必預告期、不必賠償金,這是其他職業不會有的「超強離職權」。立法理由是:這個行業可能對心理健康造成獨特衝擊,必須保障工作者隨時撤退的自由。
第三,工作場所必須裝設安全警報器,且雇主必須建立暴力事件的緊急應變 SOP。
第四,契約必須保障工作者完全自主權——意思是,雇主不能對性服務內容、價格、時長有任何強制要求。
這不是性產業的「黃金時代」,這是勞動法的勝利。
反對者也站出來:憲法法院年底裁決
當然,這部法律並非沒有爭議。2025年3月,比利時九個公民團體(部分是宗教團體、部分是反性剝削倡議組織)聯合向比利時憲法法院提出違憲訴訟,主張這部法律等於變相承認妓院老闆的合法地位,可能助長剝削行為。
憲法法院預計在2026年底做出裁決。如果裁定合憲,這套模式可能會被歐洲其他國家複製;如果裁定違憲,比利時就得回頭重新設計。但即便有爭議,這個立法已經實質改變了「性工作能不能進入勞動法體系」的全球辯論——它證明了「可以」。
三種歐洲模式:紐西蘭、比利時、瑞典
談性工作合法化,必須區分三種主流模式:
紐西蘭模式(2003):完全除罪化。性工作者、買春者、業者都不違法,但有勞動法、稅法、職業衛生法等一般法律規範。這是聯合國愛滋規劃署(UNAIDS)、世衛組織(WHO)、國際特赦組織共同推薦的最佳實踐。
比利時模式(2024):在除罪化基礎上,進一步加入正式勞動契約框架。比紐西蘭更進一步,因為紐西蘭的性工作者多為自雇者,比利時把「受雇」這條路也打通了。
瑞典模式(1999):又稱「北歐模式」,性工作者本身不違法,但買春者違法。論述是「保護受害婦女、處罪加害男性」。但實證研究顯示,這個模式讓性工作者更難求助警察、更依賴仲介、更難議價,反而惡化處境。
台灣2011年修法後的現況其實比瑞典模式更糟:娼嫖都罰,所有人都違法。這是全球最保守的設計之一。
台灣的對照:連最基礎的「除罪」都做不到
當比利時在討論「性工作者該不該領失業救濟金」時,台灣還在卡「縣市要不要劃一塊性專區」。差距不是十年,是世代。
問題不在於台灣社會準備好了沒。問題在於台灣沒有任何政治人物,願意把這個議題從「道德爭議」拉到「勞動權」的論述軌道上。比利時做到了——他們的工會、他們的勞動部、他們的左派政黨,把性工作者納入勞動論述體系。台灣的工會、勞動部、左派政黨,碰到這個議題就集體噤聲。
結語:勞動法不是道德判斷,是基本保障
比利時這個案例最珍貴的價值,不是「合法化」這個結果,而是它示範了一條完全去道德化的論述路徑:不討論性工作「對不對」,只討論性工作者「該不該有勞動權」。
當你把問題從「妳們這樣做是不是不潔身自愛」改成「妳們這樣做能不能加入勞健保」,整個討論就會變成另一個樣子。
台灣性工作議題卡了17年,或許就是因為我們從來沒有把問題問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