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上海街,又一次掃黃
2026 年 5 月 4 日,香港警方旺角警區人員執行掃黃行動,搗破上海街一處單位,當場拘捕一名 30 歲男子,涉嫌「管理賣淫場所」。據報導,警方在現場檢獲現金、收支紀錄與多名性工作者。被捕男子被指涉嫌違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139 條——管理賣淫場所罪,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
值得注意的是,幾週前 3 月 24 日,深水埗界限街也才剛發生過類似的掃黃行動,警方搗破一處賣淫場所,拘捕 65 歲管理人。短短不到兩個月,旺角到深水埗的紅燈帶連續被掃。從香港這一波執法節奏看,2026 年顯然進入「掃黃高峰期」。
香港的法律設計:個人合法、組織違法
香港的性工作法律比台灣寬鬆,比中國嚴格,是「個人合法、組織違法」的混合模式。
具體來說,香港不處罰自願性的成年人之間的性交易行為本身。一名性工作者可以在自己的住所獨立接客(俗稱「一樓一鳳」),完全合法。但是:
- 兩名以上性工作者在同一場所工作 → 違反「賣淫場所」規定
- 有人代為招攬、抽成、管理 → 違反「為賣淫目的招攬」「依靠他人賣淫所得為生」
- 在公共場所招攬 → 違反「為不道德目的在公共場所遊蕩」
- 廣告促銷 → 違反「公佈賣淫廣告」相關規定
這套法律的設計邏輯是:個人自主性交易是身體權,但只要有「組織化」的成分,就一律違法。這次旺角案中的「管理人」就是被這條罪行起訴。
三地執法比較
把香港、台灣、中國放在一起對照,可以看出三種完全不同的執法哲學。
台灣走的是「罰嫖也罰娼」(2011 年釋字 666 號之後改為「同罰」),但實務上對性工作者的執法強度高於嫖客。台灣理論上有「性交易專區」制度,但 15 年沒有任何縣市落實,所以實質上等於全面違法。
香港走的是「個人合法、組織違法」。這個模式在學術上常被稱為「半除罪化」(partial decriminalisation)或「不完整紐西蘭模式」。優點是給予個體性工作者一定的活動空間;缺點是業者為了規避「賣淫場所」罪,常會把場所拆得很小,反而讓性工作者更容易遭遇暴力(一個人接客,沒有同事在場可以求助)。
中國走的是全面禁止。賣淫嫖娼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組織賣淫更可處刑。中國的「掃黃」不只是執法行動,更是政治運動,常常作為反腐、整頓社會風氣的工具。中國模式幾乎沒有任何性工作者權益的討論空間。
為什麼掃黃永遠掃不完?
旺角這次掃黃,警方逮到的是「管理人」。但被遣散的性工作者去哪?沒有資料顯示。這是所有掃黃行動的共通盲點。
性產業的存在不是因為法律允許,而是因為供需都存在。當經濟不景氣,更多女性會被推進性產業;當性服務需求穩定(甚至上升),市場就會自我重組。一個地點被掃了,從業者只是換到另一個地點繼續工作。掃黃行動最大的效果,是把產業推得更地下、讓中介者抽成比例更高、讓性工作者的議價能力更低。
香港的研究數據已經顯示:「一樓一鳳」模式下,性工作者面臨的暴力風險、被搶劫風險、健康風險,都明顯高於有同事陪同的工作型態。一旦兩人以上工作就違法,本意是「打擊組織化剝削」,實際結果卻是把性工作者推向更孤立、更危險的狀態。
對台灣的啟示
香港這次旺角掃黃,對台灣最大的提醒不是「我們也該嚴格取締」,而是「無論哪種法律設計,掃黃永遠處理不到結構問題」。
台灣的萬華、林森北、信義商圈、各地養生館,幾十年來經歷無數次掃黃。每一次掃完,產業就重組一次。從業者不會消失,需求方不會消失,皮條客不會消失。改變的只是地點、價格、安全等級。
如果台灣真的想處理這個議題,與其繼續討論「要不要設專區」,不如先問三個問題:
第一,性工作者報案會不會被處罰? 這決定她們在被剝削、被毆打時敢不敢求助。
第二,性工作者能不能合法集體工作? 這決定她們的職場安全。
第三,需求方(嫖客)有沒有任何制度性教育或規範? 不只是罰錢,而是真正去處理「為什麼會有這個需求」。
香港旺角的這次掃黃,是兩岸三地共同問題的一個小切片。法律可以從輕到重,但結構性問題只有一個:如果整個社會還在假裝這個產業不存在,再多次掃黃都只是表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