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務省在2026年2月宣布,將在本會計年度內成立專家小組,討論修改1956年《賣春防止法》的可能性,其中一個核心方向是處罰買春者。法務大臣平口洋在記者會上表示,近年街頭拉客等行為已成為社會問題,社會要求採取適當措施的呼聲日益升高。對一個擁有超過3萬家風俗店、性產業年產值估計達2.3兆日圓、約占GDP百分之一的國家來說,這個動作的象徵意義遠大於條文本身。

日本的法律縫隙:什麼都有,就是沒有「賣春」

要理解這次修法的意義,得先理解日本性產業長期以來怎麼「合法」運作。1956年的《賣春防止法》把賣春定義得極窄——僅指「與不特定對象進行性交以換取報酬」。注意關鍵字:性交。

於是整個日本風俗產業就建立在這個定義的縫隙之上。絕大多數風俗店提供的是「非性交」的性服務:陪伴、跳舞、入浴、各種法律上不被認定為「性交」的接觸。只要不踩到「性交」這條線,店家就在法律的射程之外。再加上1948年《風俗營業取締法》(風營法)負責管理營業形態與時間,日本實際上形成了一套「管理營業、迴避定義」的獨特體制。

精淫財寶-低調的定點、外送茶

這套體制讓日本既維持了表面上的「禁娼」,又容納了一個龐大且公開的風俗產業。問題是,當街頭站壁拉客、以及近年「站大久保公園」這類公開賣春現象成為媒體焦點,這套靠定義縫隙運作的平衡開始撐不住了。法務省研議「罰嫖」,本質上是想從需求端下手——這正是所謂的「北歐模式」。

北歐模式的邏輯與爭議

北歐模式(又稱瑞典模式)的核心主張是:賣方除罪、買方入罪。把性工作者視為被剝削的受害者而不予處罰,轉而懲罰製造需求的買春者,希望藉此縮減市場、打擊人口販運。瑞典1999年首創,法國、北愛爾蘭等地陸續跟進。

支持者認為,這個模式在道德上站得住腳,把矛頭對準「需求」而非弱勢的供給方。但批評者——包括許多性工作者團體本身——指出,罰嫖會把交易推向更隱蔽的角落,客人因為怕被抓而要求更快速、更私密、更不安全的交易環境,最終承擔風險的還是性工作者。國際特赦組織近年的立場是支持「完整除罪化」而非北歐模式,理由正是後者並未真正改善從業者的安全。

日本若真的走向罰嫖,等於是從「靠定義縫隙默許」的舊體制,轉向「處罰需求」的新方向。這對一個風俗文化如此根深柢固的社會來說,會是相當劇烈的轉向,能否落實、會不會只是修法做半套,值得長期觀察。

台灣該看懂的兩件事

對台灣而言,日本這次的動向至少提供兩個對照。

第一,台灣和日本走的根本是相反的路。台灣2009年釋字666號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理由是這種單罰一方的設計違反平等原則——當時被檢討的,正是類似北歐模式那種「只罰一邊」的不對稱。如今日本卻反過來考慮「只罰買方」。同一件事,兩國的憲法與社會脈絡讀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這提醒我們,沒有一種模式是普世正解,關鍵在於各自社會想保護誰、想達成什麼目標。

第二,日本的「定義縫隙」其實和台灣的「性專區空轉」是同一種病的不同症狀——都是社會不願正面承認性產業,於是用各種技術性安排來迴避真正的決定。日本用「不算性交」來容納產業,台灣用「合法但永不設立的專區」來假裝有在管理。兩種做法都把模糊地帶留給了市場與黑數,差別只在於日本的灰色地帶是公開的、台灣的是地下的。

風俗大國的轉身不會太快

日本性產業占GDP約1%、養活數十萬從業者,這個體量決定了任何修法都不可能一夜翻盤。專家小組的成立比較像是社會壓力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的回應,距離真正立法、執法還有很長的路。

但對台灣來說,鄰國的每一次政策討論都是一面鏡子。當日本開始辯論「要不要罰嫖」、泰國在推《性工作保護法》、比利時已經給了性工作者完整勞動權,台灣若還停在「性專區到底設不設得起來」的15年原地踏步,那麼我們落後的就不只是政策,而是面對問題的勇氣。

(本文為觀點評論,涉及之外國法制請以當地官方資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