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要罰嫖客了?1956年賣春防止法70年來首次大檢討
2026 年 2 月 10 日,日本厚生勞動省與法務省共同宣布:將設置「有識者檢討會」,全面重新審視 1956 年制定的《賣春防止法》。這部從昭和 31 年用到令和 8 年、整整 70 年沒大改的法律,最大的特點是——只罰賣的,不罰買的。
這套設計在 1956 年的時空背景下還說得通:當時立法者把女性視為「需要被保護的弱者」,賣淫被認為是因為貧窮被迫,所以重點是「讓她們離開這個行業」。70 年後的今天,這套邏輯已經漏洞百出。
風俗店年營10億,但賣春違法?
就在檢討會宣布的同一週,神奈川縣警逮捕了一家叫「神のエステ」的男性向按摩店負責人等 15 人,罪名是違法營業。這家店年營業額超過 10 億日圓(約新台幣 2.1 億),警方搜出大量現金、客戶資料、未申報所得稅。
5 月 11 日,同一批人又因為支付「スカウトバック」(介紹費)被再次逮捕。這次依據的是 2025 年 6 月生效的新版《風營法》——禁止風俗店支付介紹費給拉客的「掃店仔」(scout)。
問題來了:為什麼一家「按摩店」會有 10 億日圓的營業額?
答案是日本所有人都知道但法律不承認的事——日本的「風俗業」表面上只賣按摩、陪酒、口交服務(這些不算「賣春」),實際上半套全套都來,只是用各種法律技術迴避「性交」這個定義。這套「精緻雙軌制」讓日本表面上是「賣春違法的國家」,實際上擁有亞洲最大、最公開、最精緻的合法性產業。
終於要討論罰嫖客了
這次檢討會最受矚目的議題,就是「是否應該對買春的客人加上罰則」——也就是引入北歐模式(瑞典模式)。北歐模式的核心是:性工作者不罰,買春的客人重罰。
支持派認為,這樣才能打擊需求面、保護女性。反對派——包括日本性工作者團體 SWASH(Sex Work and Sexual Health)——則指出,瑞典實施 20 多年後,性工作者反而更危險:因為客人怕被抓,要求在隱密處交易、不敢提供身分、出事不敢報警,結果倒霉的還是性工作者。
日本本土的爭論還涉及另一個面向:70 年前的「保護女性」框架已經不適用。 現在的性工作者中,有相當比例是「自選擇」進入這行業的,包括大學生、單親媽媽、跨性別者。把她們一律當成「被害人」,本身就是一種父權。
台灣對照:我們連有識者檢討會都沒有
日本要改 70 年沒動的舊法律,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最後一次大修也已經是 2011 年(釋字 666 後被迫修法)。同樣 15 年沒進度,至少日本還願意花預算組檢討會。
風俗業的存在,台日有個有趣對比:日本用「定義切割」(按摩不是性交、陪酒不是性交)來規避法律;台灣用「視而不見」(個工、定點茶、小吃部)來規避法律。兩種策略的共同點是——國家假裝這件事不存在,業者繼續做、客人繼續嫖、性工作者繼續沒勞健保。
差別在於,日本至少把風俗業納入《風營法》體系,業者要登記、要繳稅、員工有勞保、消防衛生有人查。台灣完全沒有,所有的灰色地帶都是真灰色。
居酒屋等級的觀察
在東京新宿的居酒屋裡聊到這個話題,常常聽到日本朋友開玩笑:「我們的法律是江戶時代寫的,我們的客人是令和時代朋來的,警察是昭和時代抓的。」這個三層時差,正是日本性產業最魔幻的部分。
如果這次檢討會真的把買春入罪寫進法律,影響的不只是日本國內,整個亞洲(包括觀光性產業)都會被連動。台灣的立法者該不該也開一個檢討會了?
黃新聞編輯部觀點 | 性產業合法化倡議系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