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的法律漏洞,終於要補了?
日本法務大臣平口洋在2026年初宣布,將在本財政年度內成立專家小組,重新檢討1956年制定、實施近70年的《賣春防止法》。3月,這個專家小組召開了第一次會議,核心議題只有一個:要不要把「買春」也定為犯罪?
聽起來很弔詭,但這正是日本現行法制的真實狀況——賣春的女性可能被處罰、可能被送進「補導處分」設施,但花錢買春的男性卻幾乎不會被法律追究。這個「賣方有罪、買方無罪」的結構,已經被日本國內外的女性團體、性工作者權益團體批評了數十年。
更敏感的是,這個議題背後還有一個政治推手:日本首相高市早苗。作為日本史上第一位女性首相,她明確表態要重啟賣春防止法的全盤檢討,被外界解讀為她「女性議題政績工程」的一部分。
為什麼這件事很重要?
日本的性產業(風俗業)長期處在一個極為奇特的灰色地帶。一方面,泡泡浴(ソープランド)、約會俱樂部、デリヘル等業態公開營業、廣告張貼街頭,外國觀光客甚至專程到吉原、新宿、池袋朝聖;另一方面,《賣春防止法》卻把所有「以性器接合為目的的對價交易」列為違法。
整個產業靠的是「法律上不算賣春」的話術運作——服務內容刻意避開性器接合,或者把實際發生的事情包裝成「客人和小姐自由戀愛」。但所有人都知道這只是文字遊戲。
如果這次修法真的把買春入罪化,等於是日本要從目前實質上的「半合法」狀態,轉向北歐模式(瑞典、挪威)的「處罰買春者、不處罰賣春者」路線。這對整個產業的衝擊,比表面看起來大得多。
從台灣的角度怎麼看?
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目前是「罰娼又罰嫖」,雙方都會被罰3萬元以下。看起來比日本嚴格,但執行上一樣是「形式存在、實質失靈」。釋字666號解釋廢除了單罰娼妓的舊法後,立法院修正改成雙方都罰,但實務上的取締重心仍然壓在賣方身上。
日本如果真的轉向北歐模式,對台灣會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北歐模式的核心邏輯是:性工作者是「結構性弱勢」,買春行為才是市場存在的根源,所以應該打擊需求面而非供給面。這個論述在台灣的婦運圈也有支持者,但本土性工作者組織(如日日春)普遍反對,認為北歐模式仍然把性工作妖魔化、會讓工作環境更危險。
更實際的觀察是:日本的性產業每年產值估計超過2.3兆日圓(約新台幣4,800億),是個養活了百萬從業者的龐大產業。任何法律變動都會牽動這個生態系。台灣性產業規模雖然小得多,但邏輯相同——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只是「立法問題」,而是涉及就業、稅收、公共衛生、人權的綜合議題。
日本接下來的修法走向,台灣的決策者和倡議團體都該緊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