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遲到20年的正義
英國國會2026年3月25日通過的《犯罪與警政法案》(Crime and Policing Bill 2024-26),夾帶了一條看似冷門、實則歷史性的條款:所有過去因「兒童賣淫」(child prostitution)罪名被警告或定罪的當事人,前科將被全面赦免。
這條法律的對象是誰?簡單說,就是過去幾十年內,被英國警方以「未成年賣春」起訴或定罪的少女和少年。在2015年之前,英國法律仍把這些孩子視為「犯罪者」,定罪、留下前科、影響後續就業和生活。儘管2015年法律修改後,這類行為改被定義為「性剝削受害」,但既有的前科紀錄並沒有自動消除。
這次的赦免,等於是英國國家正式承認:「我們過去把受害者當成罪犯處理,這個錯誤要由國家承擔。」
為什麼是現在?
這項條款的推動者,是長年深耕兒少性剝削議題的英國民間團體。他們指出,許多當年被定罪的女性,已經四五十歲,前科陰影伴隨她們大半輩子,影響求職、租屋、出國、領養小孩等基本生活面向。國家承認錯誤的同時,必須也清除這些行政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份法案還納入了另一個重要進展:英國國家警察首長委員會(NPCC)的賣淫議題負責人Dan Vajzovic公開呼籲檢討「妓院經營罪」(brothel-keeping offences),讓性工作者可以合法在同一場所共同工作以維護人身安全。目前英國的法律允許個人賣淫,但只要兩名以上女性在同一處所工作就構成「妓院」,導致大量女性被迫單獨工作、暴露在更高的暴力風險中。
從台灣怎麼看?
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這方面其實走得比英國早。早在1995年立法之初,就把未成年從事性交易的當事人定位為「需要安置輔導的受害者」,而非「需要處罰的犯罪者」。安置教育、緊急保護、後續追蹤等機制,都建立在「他們是受害者」的前提之上。
這一點,台灣值得驕傲——但也只能驕傲到這裡。
英國這次更進一步處理的「歷史前科赦免」,凸顯了一個更深層的問題:當一個社會的法律觀念演進,那些在舊法下被傷害的人,國家有沒有責任主動補救?
台灣的成年性工作者,目前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下仍可能被處3萬元以下罰鍰,留下行政罰紀錄。釋字666號解釋雖然廢除了「單罰娼不罰嫖」的違憲狀態,但既有受害者的補救機制始終缺位。性專區制度也被各縣市政治性地擱置至今。
英國的這場「遲到的正義」提醒我們:法律改革不只是改變未來,也應該回頭處理過去。台灣的成年性工作者,誰來幫他們清除那些不該有的前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