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要罰嫖客了?高市政府重啟賣春防止法檢討,台灣 17 年前就走過這條路
日本法務大臣平口洋(Hiroshi Hiraguchi)2026 年 2 月在記者會上宣布,法務省將在本會計年度(截至 3 月)成立專家小組,檢討修訂 1956 年制定的《賣春防止法》,重點是把過去只罰「賣方」的條文,擴大到也罰「買方」。這項宣示,再加上首相高市早苗從 2025 年 11 月就開始放話要全面檢討此法,讓日本的性工作政策有 70 年來第一次真正被搬上檯面的機會。
70 年的單向處罰結構
《賣春防止法》於 1956 年制定,正式禁止賣春——但有個荒謬的地方:法條主要處罰的是「賣春者」(女性為主)以及在街頭拉客的行為,而支付金錢購買性服務的「買春者」基本上不受刑事制裁。也就是說,70 年來日本的法律一直在懲罰最弱勢的那一端。
而這 70 年的另一面,是龐大的「風俗業」灰色地帶。Soapland、Delivery Health、Pink Salon——這些業態都不在法律字面上提供「性交」(penetrative sex),所以理論上不違法。實際上是怎麼回事,去過大久保公園附近、或讀過《Unseen Japan》報導的人都清楚。
為什麼是現在動
東京街頭立ちんぼ(streetwalkers)的逮捕浪潮從 2024 一路燒到 2025,被逮的全是女性,買方完全沒事。這個畫面引起社會普遍不適——一方面是性別不平等的雙重標準太刺眼,另一方面是這些被逮的女性背後往往有 host club 的金錢勒索結構(俗稱「色恋営業」),把人推向街頭。
高市早苗是日本史上第一位女性首相,這個改革剛好可以接住她需要的女性議題政績。專家小組的方向已經很明顯:往「北歐模式」靠攏——買方入罪,賣方除罪。
台灣早就走過這條路
看到日本要走這條路,台灣讀者應該很熟悉——因為我們 17 年前就在這裡。
2009 年釋字第 666 號宣告社維法第 80 條「罰娼不罰嫖」違憲,理由就是違反性別平等。當時的解方是兩條路二選一:
- 都不罰(紐西蘭模式 / 全面除罪化)
- 都罰或只罰買方(北歐模式)
立法院最後選了第三條道路——「都罰,但地方政府可以劃設性專區,專區內都不罰」。然後地方政府全部不動。結果就是:法律上「罰娼也罰嫖」,但實際執法上仍以罰娼為主,性專區一個都沒設立。
如果日本真的走北歐模式,會比台灣現在的制度往前一步嗎?國際證據不太樂觀。法國 2016 年通過買方入罪法案後,根據 Médecins du Monde 的後續研究,性工作者被推得更地下、收入下降、被攻擊機率上升。瑞典是北歐模式的元祖,30 年下來性工作沒有消失,只是更隱蔽。
兩國最大的差別
日本與台灣最大的差別不在法條文字,而在產業規模。
日本的風俗產業是公開的觀光資產,新宿、池袋、難波都有實體店面,廣告投放在 google 都能搜得到。所以日本就算修《賣春防止法》,「風俗業」這塊在法律字面上根本沒被動到,實質衝擊有限。
台灣則是反過來——表面上全面禁止,實際上全部地下化。一個茶莊、一個外送茶、一個個工工作室,從金流到場地都得避開警察。修不修法的差別,對台灣性工作者的日常風險衝擊比日本大得多。
編輯部觀察
日本這次的修法討論值得關注的不是條文本身,而是公共討論的開展。70 年來日本社會習慣假裝「賣春已經被法律禁止了」,然後對風俗業視而不見。這次的檢討會逼出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到底什麼是「賣春」?Soapland 算不算?AV 算不算?OnlyFans 算不算?
台灣連這個問題都還沒問。我們的法律連產業存在都不承認,遑論定義。
希望日本這次討論能往全面除罪化的方向走(雖然以高市政府的保守色彩看機率不高),也希望台灣讀者看完之後,會開始想:我們的釋字 666 號講了「應立法保障性工作者」,17 年過去,那條立法到底在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