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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犯罪與警務法案擬廢街頭性工作罪刑:半套除罪化夠不夠用?

2026年3月25日,英國犯罪與警務法案(Crime and Policing Bill 2024-26)完成上議院審議程序,其中一項重要修正案NC3引發廣泛關注:該修正案建議廢除1959年街道冒犯法(Street Offences Act)中關於為性交易目的在街道上游蕩與攬客的刑事罪刑。

一個國會圖書館的備忘錄如此描述這項修訂的政治背景:政府支持廢除這項長期被批評為只針對性工作者、不針對買春者的罪名,認為現行法律的執法方式加深了對性工作者的污名化,並讓她們更難向警方尋求協助。

這聽起來是個進步。但英國性工作者組織的回應卻是: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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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套除罪化的問題在哪裡?

英格蘭集體妓院(English Collective of Prostitutes)等性工作者組織指出,廢除街頭攬客罪刑確實是邁出的一步,但問題在於,這套改革是選擇性的。

根據現行法律,英國室內性工作者依然面臨嚴峻風險:如果兩名以上的性工作者從同一地點工作,就構成1956年性犯罪法下的經營妓院罪行。這意味著,即便政府廢除了街頭攬客罪,一個在公寓裡接客的性工作者,如果讓朋友陪同以確保安全,朋友就可能因此觸法。這種立法邏輯,實質上是在懲罰性工作者保護自身安全的行為。

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以及紐西蘭公共衛生研究者多年來的研究一致顯示:最有效的保護機制,是讓性工作者能夠在安全環境下工作,不受法律阻礙地雇用管理人員、選擇工作環境、拒絕危險客戶。半套除罪化的法律,反而在讓她們不被逮捕和讓她們安全工作之間製造了矛盾。

英國為何至今沒有全面除罪化?

英國的性工作政策爭論,折射出一個在許多民主社會都存在的困境:女性主義陣營對性工作的立場並不統一。

以廢娼派(abolitionists)為代表的一派認為,性工作本質上是男性對女性的性剝削,任何形式的合法化都是在鞏固這種剝削關係。她們支持北歐模式——除罪化賣春者、入罪化買春者,並提供退出計畫協助性工作者離開這個行業。

以去污名化派(decriminalization advocates)為代表的另一派,則認為這種邏輯剝奪了性工作者的自主性與能動性。她們認為,性工作者最需要的不是被拯救,而是與其他勞工平等的法律保護。

這場路線之爭,在英國國會體現為法案推進的緩慢與折衷。犯罪與警務法案的修正案NC3,可以理解為政府在兩派壓力之間尋找最小公約數的產物——廢除最顯眼的不公平罪名,但不觸動整體結構。

台灣的半套連半套都不是

與英國的半套除罪化相比,台灣的處境甚至更加矛盾。

台灣在釋字666號後,理論上廢除了對性工作者的直接刑罰,但執法現實遠比這複雜。性工作者依然面臨被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他條款騷擾的風險;從事外送性服務的仲介可能觸犯刑事妨害風化相關罪行;在家工作的獨立性工作者則游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

更根本的問題是:台灣既沒有英國式的部分除罪化路線圖,也沒有泰國式的政治動力去推動正式立法,更遑論紐西蘭式的完整除罪化模型。我們停在一個不上不下的真空狀態——違憲條文已宣告無效,但取代機制十五年後仍付之闕如。

英國的性工作者在批評NC3是半套時,至少是在一個半套的基礎上要求完整;台灣的性工作者,連半套都在等待。

從英國改革看台灣的可能路徑

英國的改革路徑提供了一個務實的參考:立法改革不必一步到位,關鍵在於每一步都必須以減少對性工作者的傷害為核心邏輯,而非以道德管控為目的。

廢除最不公平的罪刑(如街頭攬客罪)是可以先行的一步;廢除共同工作即構成妓院罪的荒謬規定是可以跟進的一步;建立針對性工作者的勞動保護機制是最終目標。每一步都不完美,但每一步都在讓一群人的生活更安全。

台灣呢?或許問題不在於選擇哪個模型,而在於選擇開始走。

原始新聞來源UK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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