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研議處罰買春者:70年反賣春法將迎來歷史性轉向
2026年3月25日,日本法務省召開了「賣春對策相關專家會議」的首次會議,討論是否應將「支付金錢購買性服務」的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範圍。這是日本1956年制定《賣春防止法》以來,最具改革意味的政策討論。
七十年的不對等:只罰賣不罰買
日本現行的《賣春防止法》制定於1956年,當時的立法邏輯是將賣春女性視為「需要保護與更生」的對象,因此法律處罰的是與賣春相關的行為——例如在公共場所拉客、仲介賣春等——而非買春者本身。這種「罰賣不罰買」的結構,長期以來被批評為對性工作者極度不公平。
首相高市早苗在2025年11月指示法務大臣平口洋研議修法,背景是國會議員在審議中批評現行法律的不對等。法務省隨即組成11人專家小組,成員包括刑法學者、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開始正式討論修法方向。
北歐模式的東亞試驗?
這次討論最核心的問題是:日本是否應該採取所謂的「北歐模式」——只處罰買春者,不處罰賣春者?瑞典在1999年首創這種模式,之後挪威、冰島、法國、愛爾蘭等國陸續跟進。
支持者認為,處罰買方可以減少需求、抑制人口販運,同時避免再度傷害已經處於弱勢的性工作者。但反對者指出,北歐模式在實施國家的效果爭議不斷——地下化的交易反而更難監管,性工作者為了躲避執法而被迫接受更危險的工作條件。
台灣觀點:我們的「罰娼不罰嫖」何時才能終結?
日本的這場辯論,對台灣人來說格外有既視感。台灣在2009年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違憲,認為僅處罰性工作者而不處罰買春者,違反平等原則。2011年修法後,雖然名義上改為「娼嫖皆罰」,但同時開放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
然而,至今沒有任何一個縣市敢設立性專區。這意味著在實務上,台灣的性交易仍然全面違法,而且由於執法資源有限,實際被處罰的幾乎都是性工作者——和修法前的不對等結構並無二致。
日本現在面臨的選擇,其實也是台灣一直在迴避的問題:到底是要走向北歐模式的「罰買不罰賣」?還是像紐西蘭一樣全面除罪化?又或者像現在這樣,用一個看似進步的法律框架,掩蓋實際上毫無改善的現實?
風俗產業的灰色地帶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風俗產業」——包括泡泡浴、脫衣酒吧、性感按摩等——長期在法律灰色地帶運作。這些場所透過「不提供本番服務」(不提供實際性交)的名義合法營業,但實際上的界線極為模糊。如果買春被入罪,這些產業將面臨巨大衝擊。
這也提醒我們,任何性產業的法律改革,都不能只看條文,還要考慮整個產業生態和執行面的現實。台灣的「名存實亡」的性專區政策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
結語
日本這次的專家討論預計將持續到2026年底,最終是否修法仍有待觀察。但這場討論本身就具有重大意義——它迫使社會正面面對一個長期被迴避的問題。台灣也該問問自己:釋字666號都過了17年,我們的性產業政策,到底有沒有真正往前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