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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翻轉70年老法:首相高市早苗推動「處罰嫖客」──台灣會跟進嗎?

日本法務省在2026年2月正式宣布,將成立專家小組,討論是否修訂1956年制定的《賣春防止法》,把「買春者」也納入處罰對象。這條法律實施將近70年,長年以來只處罰站壁、拉客、媒介的「賣方」,卻從來不處罰付錢的「買方」。法務大臣平口洋在例行記者會上宣布這項政策時語氣平穩,但日本性別議題的老手們都知道,這是1956年以來最具象徵意義的一次法律翻盤。

更關鍵的是,推動這次修法的政治靠山是首相高市早苗本人。她在2025年11月就已指示法務省檢討,起因是國會議員在質詢中批評這條法律「對女性不公平」──為什麼女性站街會被逮捕,而付錢的男性卻毫髮無傷?這個質疑其實一點都不新鮮,從1990年代開始日本女性主義團體就在吵,只是這次首相本人下令,事情的重量完全不一樣。

北歐模式要登陸日本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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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條修法通過,日本將朝「北歐模式」(Nordic Model)靠攏──也就是賣方除罪、買方入罪的架構。瑞典1999年首開先河,挪威、冰島、法國、愛爾蘭陸續跟進。這套模式的核心邏輯是:性產業的根本問題是「需求」,所以要打擊的是買春者,而不是被結構性因素推入市場的性工作者。

不過,日本會不會真的走北歐模式,還很難說。這次專家小組包括刑法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共11人,會「參考外國制度」。但日本社會有個非常特殊的脈絡:法律上叫「賣春」的定義極窄,只包括「性交」本身,導致日本龐大的風俗產業(ソープランド、デリヘル、ピンサロ等)長年在法律灰色地帶運作。如果只是修改《賣春防止法》,不處理風俗業的定義問題,那所謂「買春入罪」可能只會是做半套。

台灣對照組:釋字666號之後,我們走到哪裡?

這時候回頭看台灣,就會發現我們的處境和日本之前很像。社維法第80條在2011年修正之前,也是「罰娼不罰嫖」──釋字666號認為這條違憲,2011年修正後變成「罰娼也罰嫖」,而且要兩邊都罰。至於性專區?法律說地方政府可以設,但15年過去了,全台灣沒有一個縣市敢設。

所以台灣的位置很尷尬:我們沒走北歐模式(只罰嫖),也沒走紐西蘭模式(全除罪),更沒走德國或荷蘭模式(合法化加監管),而是卡在一個「兩邊都罰但執法選擇性」的真空地帶。實務上,警方還是主要抓賣方,嫖客被抓到大多只是罰鍰了事。

日本這次修法如果真的推動到底,台灣應該要認真看一件事:法律的不公平不會自己消失,需要有政治人物下決心去碰。 高市早苗在日本自民黨內屬於保守派,連她都願意挑這個議題,台灣的政治人物為什麼不敢?

為什麼這條老法一直卡到2026?

答案很政治。日本《賣春防止法》是1956年《日本國憲法》第14條「法律之下平等」剛被確立沒多久就通過的法律,當時立法意圖是保護女性脫離戰後混亂中的性剝削,但執行上卻變成處罰女性本身。這種「保護式父權」的立法邏輯,在1970年代就被女性主義學者批評過,但因為日本社會對性議題長期迴避,加上風俗產業在灰色地帶帶來龐大經濟,政治人物沒動力碰。

直到2024年,《朝日新聞》與《讀賣新聞》連續報導街頭站壁女性被逮捕、男性嫖客毫髮無傷的案例;加上「立ちんぼ」(街頭賣春)在東京大久保公園等地明顯激增,問題才被推回政治議程。高市上任後第一把火就燒到這裡,也可以說是女性首相需要展現寍女性議題的姿態。

黃新聞觀點

日本這一步,對台灣的啟示不是「我們也要抄北歐模式」,而是「法律的不公平是看得見的,只是沒人要動」。釋字666號已經15年了,性專區一個也沒設,罰鍰還是繼續開。我們不是沒有討論空間,是沒有政治意願。

接下來日本專家小組的結論會在2026年度內提出,筐果出爐後,台灣的婦運團體、人權團體、以及日日春等性工作者倡議組織,都有機會拿這個案例重新推動社維法第80條的再次檢討。問題只在於:台灣有沒有下一個高市早苗,願意碰這個不討好的議題。

原始新聞來源The Japan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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