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賣淫改革法》(Prostitution Reform Act, PRA)在2003年通過,全面除罪化性工作,至今已經23年。聯合國、世衛組織、國際特赦組織都把紐西蘭模式(The New Zealand Model)推為全球性工作政策的黃金標準。2026年,紐西蘭性工作者集體組織(NZPC,Aotearoa New Zealand Sex Workers' Collective)發布了新一輪評估報告,再次確認:23年下來,除罪化沒有帶來任何災難,反而解決了過去的很多問題。
但在台灣,每次有人提紐西蘭模式,反對者的第一反應都是「紐西蘭太小了,500萬人,不能跟台灣比」。這個反駁乍看有理,但其實掩蓋了紐西蘭模式的真正價值:不是規模,而是邏輯。
紐西蘭模式的核心邏輯是什麼?
很多人以為紐西蘭模式就是「性交易合法」,其實不是。紐西蘭的精髓在於:把性工作從刑事問題變成勞動問題。 具體來說:
第一,18歲以上可以合法提供有償性服務(街頭、店家、個體戶都可以);
第二,性工作者受《就業關係法》《健康與安全工作法》《人權法》保障──和其他勞動者一樣;
第三,雇主(俗稱「經營者」)必須符合健康與安全規範,定期檢查;
第四,性工作者可以拒絕客戶、隨時中止服務,這項權利寫進法律;
第五,未成年人(18歲以下)涉及性交易,一律是刑事案件,處置的是買方與仲介者,不是未成年人本身;
第六,人口販運、強迫賣春,繼續用刑法處理。
換句話說,紐西蘭是**「把性工作當成一個需要被勞動法保護的職業」**,而不是「放任性交易」。
2026年最新數據
NZPC 2026年的評估報告顯示幾個重點:
第一,性工作者人口沒有大幅增加。反對者當年預言除罪化會導致性工作者數量爆炸,結果23年下來,紐西蘭的性工作者人數大約穩定在6000到8000人之間,和2003年前估計的差不多。紀錄數據甚至顯示街頭性工作者減少了(大家都搬進店家或個體戶)。
第二,HIV與性傳染病顯著下降。紐西蘭在2003年前,性工作者HIV感染率約為一般人口的3倍;2020年之後,幾乎和一般人口相等。2018年,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還特別頒授紐西蘭官佐勳銜給 Catherine Healy(NZPC創辦人),就是表彰她在這方面的貢獻。
第三,性工作者的協商能力大幅提升。除罪化之後,性工作者第一次可以在面對警察、客戶、雇主時有法律當靠山。一項2018年的長期追蹤研究顯示,88%的紐西蘭性工作者表示「除罪化後,我更敢拒絕不安全的客戶」。
第四,人口販運沒有爆增。反對者當年另一個預言是「除罪化會讓紐西蘭變成人口販運天堂」,結果紐西蘭移民局的數據顯示,性產業相關人口販運案件反而減少,因為警察可以更專注處理真正的販運案件,而不是騷擾自願的性工作者。
那為什麼台灣不能直接抄?
這是一個好問題。紐西蘭模式確實有台灣難以複製的前提條件:
第一,紐西蘭是單一法律體系的國家,沒有台灣的「中央 vs 地方」拉扯(例如性專區是地方政府決定,結果沒一個縣市敢做);
第二,紐西蘭有強勢的公民社會組織(NZPC),長年有系統地蒐集數據、遊說立委;台灣的日日春協會雖然存在很久,但資源規模差得遠;
第三,紐西蘭沒有台灣這種「儒家父權+漢傳佛教保守」的文化包袱,性議題在紐西蘭社會討論起來很輕驡;
第四,紐西蘭的性產業規模相對小(8000人),政策衝擊可控;台灣估計地下性工作者有2到5萬人,政策轉向的社會成本較高。
但核心邏輯是可以抄的
雖然「整套搬過來」不容易,但紐西蘭模式的核心邏輯,台灣完全可以消化吸收:
把性工作當勞動問題,不是道德問題;
刑法只處理真正的壞人(販運、強迫、未成年),不處理自願的交易;
由公民社會組織當監督者,而不是由警察當執法者;
把健康與職業安全當成政策主軸。
台灣現在的問題是這四點一個都沒做。我們還在用社維法第80條罰鍰的思維管,還在把性工作當道德問題而不是勞動問題。
黃新聞觀點
紐西蘭模式23年了,成績非常穩定,沒有任何災難發生。但台灣每次討論,都還在原地踏步。
其實台灣不是「做不到」,而是「沒人願意啟動」。紐西蘭2003年PRA通過的時候,是工黨執政、有一群女性立委串連(Tim Barnett、Georgina Beyer等)直接把法案推到三讀。台灣現在的立法院有這樣的串連空間嗎?坦白說,沒有。不分藍綠,沒有一個立委願意當這個議題的頭號推手。
所以下一次有人再說「紐西蘭太小了,不能跟台灣比」的時候,你可以回他:「我們不是抄規模,我們是抄邏輯。邏輯這個東西,500萬人和2300萬人是一樣的。」
紐西蘭花了23年證明這套模式可行,剩下的問題只在於台灣要不要學。

